来信主题: | 集体土地征收相关规定咨询 |
信件类型: | 政务咨询 | 受理单位: | 国土资源局 |
写 信 人: | 王金华 | 来信时间: | 2018-06-17 |
来信内容: | 关于农用土地征收中对于土地征用补偿,国家、省、市等各级对地面附着物是如何界定的,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其中在自家承包山林私人投入所修的道路是否属于地面附着物,外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里面对地上附着物及补偿标准由明确规定,钟祥市是否发布相关通知?因家父承包山林与项目开发方就地面附着物赔付一事引发争议,故咨询此事以提供解决争议的依据。谢谢! |
回复单位: | 国土资源局 | 回复时间: | 2018-06-27 18:06:14 |
回复内容: |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土地被征收后应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我市现在执行的征地补偿是《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规定的标准,文件中未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公布。目前我市土地征收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补偿一般是采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认定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未发布该项补偿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