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生登记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出生登记事项的办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关于依法加强全省出生人口登记管理的十二条规定》(鄂公安规[2015]1号)。 |
申请条件 |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2、公民个人收养、且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户口登记。 |
办理材料 | 一、出生申报:⒈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⒉婴儿父母结婚证 、户口本 、居民身份证 3.落户单位意见证明;4.落户村或社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二、收养申报:⒈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⒉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⒊收养人户籍所在辖区民警制作《调查走访笔录》;⒋落户村或社区意见证明;⒌落户村或社区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加盖公章;6.填写《申请落户表》。 |
办理地点 | 各派出所、公安局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226408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⒈三周岁以内新生儿入户,由派出所当场办结;⒉三周岁以上出生入户的,派出所受理后以补录户口的形式报市公安局审批;3.收养落户由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市公安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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