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07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投靠类户口迁移事项的办理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荆门市户籍管理规范(试行)》(荆公通[2012]61号) |
申请条件 | “子女投靠父母”类子女为未满18周岁或成年未婚子女;“父母投靠子女”类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户口迁移只限于“农迁农、农迁城、城迁城”,不得办理“城迁农”。 |
办理材料 | 1.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标明户口性质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2.被投靠人的户口本身份证;3.投靠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证明;⒋申请人提供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5.填写《申请落户表》;⒍拟落户地村(社区)接收证明。⒎学生毕业回原籍的,毕业两年内凭《户口迁移证》和注销的原始户口簿直接到派出所办理落户,不得变更户口性质;毕业两年以上或迁出院校(人才交流中心)的,按照投靠和其他迁入条件办理。⒏离婚回原籍需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原籍证明及现户籍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无住房、无生活来源证明。 |
所需表格 | 现场填写 |
办理地点 | 派出所户籍室;市公安局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226408 |
收费标准 | 户口簿7元 |
办理流程 | 1.投靠方与被投靠方同属一个派出所管辖的,由派出所当场审批办结;2.同属本市内跨所迁移的(迁入郢中、官庄地区除外),到拟迁入地派出所申请受理,网上报市公安局审批;3.本市外迁入和迁入本市郢中城区、官庄湖农场的,由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4.改变户口性质迁移的,由派出所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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