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11-30 来源:市文体新广局 作者:市文体新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第十四条 |
申请条件 | 1、有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2、有确定的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有确定的演出时间、演出场所、场次; 4、有确定的演出内容; 5、有与其演出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申请材料 | 办理事项时需携带: 1、申请书:包括: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2、演出节目单及与其对应的视听资料; 3、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场地证明,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6、在歌舞娱乐场所、酒吧、饭店等非演出场所举办的营业性演出,应提供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临时性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组台演出的申请,还应提供安全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营业性演出需要变更申请材料所列事项的,应当分别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重新报批。 |
所需表格 |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新广局窗口,西环路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6901686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
证件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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