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11-30 来源:市文体新广局 作者:市文体新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审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
申请条件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
申请材料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文艺表演团体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有5名以上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其中演员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演出器材设备购置情况或者相应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4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
办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文体新广局窗口,西环路19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6901686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
证件样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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