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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监察和查处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管理、房屋租赁等涉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各种违法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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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09      来源:市房管局     作者:市房管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依法监察和查处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管理、房屋租赁等涉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各种违法事(案)件。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户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荆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
申请条件全市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房屋登记管理、房屋征收管理、房屋租赁等涉及房地产管理方面的各种违法事(案)件。
申请材料办理时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
填写表格
办理地点钟祥市郢中镇承天东路35号  房地产管理局一楼    房地产监察大队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4284354
收费标准依据各项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办理流程1、受理。   
2、立案。
3、调查取证。
4、处理。将调查报告送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经审议的违法案件,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A、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经批准撤消立案。
 B、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C、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D、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听证。要求听证的,应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三日内,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举行听证会后形成调查报告,由案件审理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
 7、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应当督促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钟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三个月内向钟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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