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09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 |
申请条件 | 1、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或者澳门的;可同时申请偕行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2、十八周岁以上、未满六十周岁,其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均六十周岁以上且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需要其前往照顾的;3、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4、未满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父母的;5、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子女;6、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 第2项中“在香港或者澳门无子女”,指没有具有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或者经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子女。 |
申请材料 | 内地居民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须由本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接受面见和询问;夫妻团聚类申请,须由本人和港澳关系人共同前往接受面见和询问。 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和拟团聚的香港或者澳门亲属(以下简称港澳关系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未满十六周岁的,还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交验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同时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3、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并提交复印件;4、提交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5、提交港澳关系人的邀请信原件(有明确的邀请定居的意思表示);6、港澳关系人由内地赴香港或澳门定居,尚未领取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须提交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前往港澳通行证》复印件;7、提交与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8、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
填写表格 | 《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子女填写《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到出入境办证窗口领取)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郢中石城大道中路19号,钟祥市公安局办证大厅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226427 |
收费标准 | 40元/证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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