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09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军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 |
设定依据 |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工作规范(试行)》 |
申请条件 | 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 |
办理材料
| 1、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依据省级民政部门下达的年度军休干部接收安置计划,凭上级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安置通知书》,办理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手续。 2、军休干部接收时,应与部队移交单位、被移交人(或监护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召开“三方”见面会,核对档案材料和军休干部的各种待遇项目,签订交接协议。是精神病军休干部还要根据相关规定与法定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3、积极协助新接收的军休干部办理落户、医疗保险、组织关系等各种手续,按时上报新接收的军休干部个人信息和“三联单”,及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军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 4、组织召开新接收军休干部工休人员见面会,通报有关情况,帮助军休干部尽快融入新的生活。 5、建立规范的档案室,按照军休干部档案管理规定做好接收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市民政局三楼军队离退休干部管理所 |
办理时限 | 按照省民政厅规定的移交安置时限办结 |
联系电话 | 0724-4223672 |
办理流程 | 提交资料——审核档案——召开“三方见面会”,协商处理遗留问题——办理移交手续——协助处理后续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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