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
设定依据 | 鄂民政发[2012]7号文件(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和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申请条件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
办理材料 | 个人申请、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各乡镇办公室、钟祥市民政局优抚科 |
办理时限 | 即办 |
联系电话 | 0724-4264636 |
办理流程 | 1. 个人申报。 2. 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3. 符合条件的乡镇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市、区)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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