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病回乡补助金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带病回乡补助金办理 |
设定依据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
申请条件 | 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在退伍档案中有部队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作出的相关医疗结论或原始病历记载,且回乡时尚未治愈的退伍军人。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回乡特指回农村(农村户口的退伍军人)。 |
办理材料 | 1、本人申请; 2、户口本; 3、退伍军人证; 4、军队医院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军队医院证明); 5、近期病历(与部队医院慢性病一致)。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民政局优抚科 |
办理时限 | 即办 |
联系电话 | 0724-4264636 |
办理流程 | 1.县(市、区)民政局进行初审,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依据政策解释清楚。经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如实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限期带到市优抚医院进行检查,并告知申请人:如逾期不按要求体检的,将取消相关待遇。 2.市优抚医院根据县市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严格按照《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进行鉴定,由3个以上专家进行鉴定并在表上签字,同时加盖印章。检查结果医院直接送交市民政局优抚科。 3.县(市、区)民政部门对经鉴定不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对申请人做好政策解释,并退还申请人所报材料;对于符合《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一式四份),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荆门市民政局审批。 4.市民政局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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