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地税局 作者:市地税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 |
设定依据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
申请条件 | 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申请材料 |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
填写表格 | 免填单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地局税费服务局(郢中镇东街16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225592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相关资格认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及成员企业的,纳税人需补充填报《定点联系企业名册信息表》。 (5)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