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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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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国税局     作者:市国税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关于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的办理
事项类别非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申请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申请材料办理事项时需携带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填写表格
办理地点钟祥市国税局,莫愁大道20号;钟祥市国税局办税大厅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0724-4225722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录入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和税种登记信息,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信息转下一环节按规定程序处理。
(3)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提示纳税人领取发票、申报纳税、定额核定等事项的办理流程。
(4)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信息共享,对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个体工商户,须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管理。

(5)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管理,对于巡查中发现的漏征漏管户应及时纳入管理。

(6)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登记信息进行维护更新。
(7)对已注销税务登记未注销工商登记,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沿用原纳税人识别号,简化报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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