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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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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10      来源:市工商局     作者:市工商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公司登记(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的办理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
申请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4)有公司住所。
申请材料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3、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填写表格《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办理地点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15717820013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流程直接办理,法定期限:15日
 承诺期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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