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11 来源:市国土局 作者:市国土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采矿权延续登记审批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 |
申请条件 | 采矿权人采矿权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0日内 |
申请材料 | 办理事项时需携带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当年或上一年度经县市审查合格的矿山储量年报或近三年经评审备案储量核实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文件;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未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采矿权人采矿权价款评估申请;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的证明材料;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其认定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评审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评价审查意见;开发利用方案认定书及审查意见;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工商营业执照及股份构成情况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
填写表格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国土资源局矿管科,钟祥市承天西路8号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15827888082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审--决定--制作证书--行政窗口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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