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1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非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
申请条件 |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
申请材料 | a、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 b、消防设计审核资料; c、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d、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及消防设施施工资料; e、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f、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 g、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h、消防工程的施工合同; i、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h、其他衣服需要提供的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
填写表格 |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开发区行政服务大厅消防窗口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314198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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