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注销登记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2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关于机动车注销登记事项的办理 |
事项类别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部124号令 |
申请条件 |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 |
申请材料 |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号牌; (3)机动车行驶证; (4)属于报废解体的机动车,提交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副本; (5)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灭失证明; (6)属于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提交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制造厂或者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 (7)属于机动车登记被撤销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撤销决定书》; (8)属于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提交被依法收缴的法律文书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
填写表格 | 不填表 |
办理地点 | 车管所办证大厅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
联系电话 | 0724—4937605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办证大厅导办台整理资料→领取待办号,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并领取受理凭证→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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