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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项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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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22      来源:市公安局     作者:市公安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关于核发检验合格标志事项的办理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部124号令

申请条件

已注册登记六年内免检的非营运小型客车、摩托车

申请材料

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身份证明、机动车

办理地点

车管所办证大厅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

联系电话

0724—4937605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查验摩托车→检测获取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办证大厅导办台领取待办号(免检小车直接办理),按号到受理窗口办理业务→签注行驶证并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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