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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钟祥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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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旅游局     作者: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张林

钟政办发〔2015〕32号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钟祥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郢中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大柴湖开发区,明显陵管理处,官庄湖管理区,市直属农、牧场,各大型水库,市政府各部门:
《钟祥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30日
 
钟祥市旅游业发展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奖励目的及依据。为全力推进旅游品牌建设,大力开拓旅游市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我市旅游做大做强,促进全市旅游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钟祥市委、钟祥市人民政府关于突破性发展旅游业的意见》(钟发〔201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景区奖励。对新评为国家4A、5A的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500万元。对新评为3A级的旅游厕所,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二)宾馆(饭店)奖励。对新评为四星、五星级的旅游宾馆(饭店)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0万元。
(三)旅行社奖励。对新评为国家4A、5A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对市内旅行社年地接、市外旅行社年送客量达到1万人的,按每人(以A级景区提供的门票为依据)10元予以奖励。对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A级景区门票达到5000人的,按每人5元予以奖励。本项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名镇、名村、名街和星级农家乐奖励。对创建为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的镇、村、街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为四星、五星级的农家乐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奖励。
(五)新业态奖励。对按规划要求新建长寿养生、水上游艇、自驾车和房车营地、帐篷营地、低空飞行、商务会展等高端旅游产品的,项目营运后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旅游企业上市融资,上市成功后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奖励补贴。
(六)旅游从业人员奖励。对获得国家、省、荆门市优秀导游称号的,分别奖励所属旅行社(景区)和个人各1万元、5000元、2000元。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技能比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所属旅行社(景区)和个人各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省级比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所属旅行社(景区)和个人各4000元、2000元、1000元。
第三条  经费来源。市旅游局根据每年奖励(补助、扶持)的初审情况,报市政府批准后,从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奖励申报。旅游企业奖励,由旅行社、景区、宾馆接团后通过旅游地接团系统上报,并在团队结束15日内,上传住宿、门票票据图件资料,市旅游局一月一审核。其它奖励申报凭文件、证书、合同、发票等有效证件,在事后一月内上报市旅游局进行审核。
第五条  对出现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的、有违法经营行为的、弄虚作假的企业,取消当年奖励资格。
第六条  解释权限。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施行时间。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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