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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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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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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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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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造成吃、穿、住、医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无自救能力和自救能力较弱的受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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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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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提交受灾情况申请书、个人“一卡(折)通”帐户、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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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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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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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民政办公室 |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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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及时救助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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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24-4263599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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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灾群众本人提出需救助申请,所在村召开会议进行评议无异议或异议不能成立后,村民委员会根据评议的结果报乡(镇)审核、审批,确定救助对象和实际救助款物数量。市(县)级和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将确定的救助对象及救助情况以户为单位建档,并编制《灾民救助名册》。灾害应急救助资金可通过现金形式发放,其它救灾资金原则上要通过金融机构实行“一卡(折)通”社会化发放。救助对象领取救灾物资时需在《灾民救助名册》上签字按印,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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