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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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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25      来源:市民政局     作者:市民政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救助流浪乞讨人员

 

 

 

设定依据

 

 

一、《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二、《城市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施实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三、《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3号)。

 

 

 

 

 

 

 

 

 

申请条件

 

 

《实施细则》规定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的对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上述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对于以下4种情况,救助站可以不予救助:第一,求助人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包括有亲友投靠但无正当理由却拒绝投靠、随身财物足以应付本人基本生活开支等;第二,求助人虚构流浪、乞讨事实,骗取救助的。包括求助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本人陈述自相矛盾等;第三,求助人享受申请救助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的;第四,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不属于救助对象的,不予救助并告知其理由。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对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将不予救助。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的,救助站将终止救助。

 

 

办理材料

 

 

根据规定求助人员,应如实提供本人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地点

 

 

市长寿路13号,救助站大厅

 

办理时限

 

 

24小时服务,随时接待,登记求助

 

联系电话

 

 

0724-4225002

 

 

 

办理流程

 

 

1、求助人员到站申请救助或由群众引导护送进站求助。

2、接受救助站工作人员的询问及甄别。

3、如实提供本人基本情况。

4、属于救助对象的填写《钟祥市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登记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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