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事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12-28 来源:教育局 作者:杨大伟
[事项名称]关于学前教育机构审批事项的办理
[设定依据] 《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机关,负责审查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园资质、颁发办园许可证。”
[申请条件]
1、学前教育机构的设置应符合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布局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达到《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
2、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者,应为享有政治权利、无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带有与实际不符或者易产生误导作用的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全国”、“国际”等或其它超出本地区行政区划的区域字样。学前教育机构对外用名必须与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名称一致。
4、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园宗旨;有合法的机构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有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规律要求的保育、教育计划。
5、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可靠、合法的经费来源。
6、有安全稳定的办学场所和基本办学条件。
[办理材料]
(一)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
1、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申请报告(原件)。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学前教育机构名称与地址、举办目的和培养目标、机构性质、规模、形式(全日制、寄宿制等)、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单位负责人或举办者的签字、印签,以及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盖章。
2、学前教育机构举办者的资质证明(验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是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简历,注明现住址、联系方式,户口所在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举办者是法人单位的,需提供政府部门或举办单位的批准建立文件、单位营业执照(或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法定代表人简历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3、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由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验资证明。举办者为两个及以上单位和个人的,需提供各自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证明。各县(市、区)可根据申办学前教育机构的规模和园舍产权状况自行确定本地区的资金数额标准。
4、园产来源证明材料(验原件,交复印件)。属自建园舍的需载明产权;属租房办园的须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意向书(原件);属捐赠性质并提供产权证明材料的园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原件)。租借园舍要有10年以上租借协议。
5、学前教育机构章程(原件)。包括名称、地址、举办者、办园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及议事规则、拟建级别、招生范围、招生对象和规模、资产数额及来源、园所管理、出资人或单位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章程修改程序、幼儿园终止事由等内容。民办幼儿园需首届董事会全体成员签名(无董事会的独资举办者除外)。
6、合作办园的须提供合作办园意向书(原件)。其中要有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
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1、筹设批准书(复印件)。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
3、《湖北省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
4、学前教育机构工作人员(拟任园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拟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专业资格证、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工资、社会保险费用说明及聘任合同等(验原件,交复印件)。
5、学前教育机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
6、提供房产证或经公证部门公证的租赁合同(验原件、交复印件);建筑质量检测合格证(原件);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食堂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意见(验原件、交复印件)
7、合作办园的须提供正式合作办学协议书(原件)。协议书内容应包括:统一的办园思想、办园目标;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合作各方签字、盖章。
8、学前教育机构设施设备清单(原件)。
9、审批机关按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0、具备办园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提交上述筹设和正式设立材料中除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之外的全部材料。
(三)分立、合并、变更、终止,聘任园长、举办者变更、章程修改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民办教育机构(初中、小学、幼儿园)设立、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举办者和其他重要事项的审批》执行。
[填写表格]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登记表.doc
[办理地点] 钟祥市教育局职业教育科
[办理时间]
(一)申请筹设学前教育机构
1、法定期限:30日内(《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筹设申请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材料审核并组织专家实地核查,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2、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二)申请正式设立学前教育机构
1、法定期限:3个月内(《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 审批机关应在接受正式申请相关材料后的3个月内,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同意批准,并送达申办人。对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2、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申请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学前教育机构
1、法定期限:3个月内(《湖北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已通过审批的学前教育机构因故更名、合并、迁址、变更单位或举办者、改变性质等,均应提前1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学前教育机构因故停办时,举办者应提前3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产清理方案和原在园幼儿安置预案,经核准后,由审批机关监督实施,收回有关证件,并发布公告);
2、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内(组织实地考察和走访相关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联系电话]
市教育局职业教育科 联系电话:0724-4315169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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