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2016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1-03 来源:钟祥市房管局 作者:钟祥市房管局
钟祥市2016年度租赁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根据住建部《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家庭申请廉租住房补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钟祥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年满18周岁;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3、申请家庭无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钟祥市公布的当年保障面积标准(2016年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
4、申请人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或《低收入家庭核定证明》有效证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得申请廉租住房补贴:
1、拥有私人汽车的;
2、拥有商铺、写字楼、仓库的;
3、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各类市场主体或虽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实际在从事经营活动,且入股股金或实际投资超过5万元的;
4、已获得了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5、纳入民政部门集中供养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
6、无偿居住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公有产权房屋的;
7、征收拆迁已发放过渡安置补偿费的;
8、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家庭须提供的申请材料
1、《钟祥市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2、户籍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核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3、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达到法定婚龄,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离异单身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丧偶单身的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复印件;未婚的由其户口所在社区出具情况证明。
4、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由其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分别出具工作及收入情况的证明。②有稳定工作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工作单位公章)或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凭证;离退休的,需同时提供近1年的银行代发养老金记录凭证;享受城市低保的,需同时提供《钟祥市社会救助证(城市低保)》复印件及申请之日起前1年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纳入低保不满1年的,提供发放月份的银行代发记录凭证)。
5、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①申请人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申请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住址、共同居住人员、产权、面积等情况。②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由社区统一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所查询。③有自有住房且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需同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无自有住房租赁房屋的,需同时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无自有住房借住房屋的,需同时提供借住证明。④城镇征收拆迁户需同时提供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 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按《钟祥市廉租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要求填写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二)初审、公示。社区居委会或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组织人员对申请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口、收入状况、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初审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合格的,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复审。
(三)复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住房、收入状况、社区公示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
(四)住房状况审核。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申请家庭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转交市民政局或其他部门核查家庭收入情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收入状况审核。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市民政、工商、税务、公安、人社、公积金核实家庭低保、收入情况信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核准及公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进行核准并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公示期满合格的,报送市房地产管理局审批。
(七)审批。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核准意见和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批。
(八)发放补贴资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补贴资金管理部门填报资金审批手续后,通过银行向申请人的银行账号直接发放。
四、租赁补贴发放标准
租赁补贴发放以户为单位,按照家庭人口、经济收入、住房现状等情况进行确认。
1、2016年我市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每平方米3元
2、租赁补贴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的差额部分进行补贴。【月补贴金额=家庭人口×(15-家庭实际人均住房面积)×3元】
五、申请时间
2016年度租赁补贴申请截止时间:2016年11月18日。
六、其他
1、申请廉租住房补贴的家庭共同居住人员信息应与市民政局核定低保或低收入家庭的共同居住人员信息一致,不得虚报。若经核查发现虚报,直接取消申请家庭的申请资格。
2、申请人必须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不得借用他人账户。若申请人不能按要求提供银行账户或提供的银行账户不能正常转账,导致补贴资金不能正常发放的,将自动停发补贴且不予补发,造成的损失由申请人自己负责。
3、因申请人拒绝接受调查,致使住房保障工作部门不能准确掌握申请人情况的,不予发放租赁补贴。
4、经查实申请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租赁补贴申报资格,从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5、各社区、街办(乡镇政府)、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人社局、住房公积金中心、地税局、国税局、房管局在申请家庭资格申报和核查工作中,要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支持,做好服务。相关证明材料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6、对隐瞒不报骗取廉租住房补贴的,经查实后,要依法追缴补贴资金;对为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请市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本方案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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