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燃气设施改动审批的办理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11-21 来源:市住建局 作者:市住建局 责任编辑:张林
事项名称 |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设定依据 |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法规】《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修订,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公布)第十二条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21项 |
申请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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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书面申请(原件1份,加盖公章) 2.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3.相关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4.设施改动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包含安全防护措施)(原件1份) 5.设施改动前的现场平面位置图(原件1份) 6.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核查原件) 7.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保障方案(原件1份) 8、设施改动期间,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预案;改动作业完成后,对废弃燃气设施的处置措施(原件1份) 9.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
填写表格 | |
办理地点 | 钟祥市政府服务行政大厅 |
办理时间 | 20个工作日(资料齐全2个工作日) |
联系电话 | 07246313970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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