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1-19 来源: 作者:九里民政办
事项名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法律依据: 1、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以下简称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测算方法,根据当地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申请条件:
(一)申请农村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当地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2015年钟祥市现行农村低保标准为2800元/年、人);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二)申请城市低保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当地非农业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2015年钟祥市现行城市低保标准为400元/月、人);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条件。
申报资料: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 (四)家庭中的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 (五)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城乡低保对象一般每年集中审批一次,一般为6月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24-4217171
联系地址:湖北省钟祥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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