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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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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1-19      来源:     作者:九里民政办     

事项名称: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法律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4号)、 3、《湖北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鄂民政发〔200941号) 申请条件:下列人员可以申请相关医疗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2、特困供养人员;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申报资料: 持本人身份证,低保证或五保证,银行卡,大病救助审批表,诊断证明书,原始发票(享受医保报销、保险赔付、合作医疗补偿的,需发票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另附保销或补偿结算单)。

办理程序:  1、医疗救助对象住院救助一般在患者治疗期间,由家庭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实施了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可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身份证、社会救助证等证明,由医院代为向县级民政部门网上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网上直接审批。 2、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扣除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等各种报销及医院减免等费用之后,对其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给予适当救助。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定点医院就诊,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费用,医疗救助资金由定点医院在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救助金额以内先行垫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非定点医院治疗及其他对象的医疗救助资金,按当地规定,到指定的医疗救助资金代发银行(农村信用社)领取。

办理时限: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在实施了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钟祥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结算时,只需支付个人自负部分费用。 2、医疗救助对象在未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724-4217171

联系地址:湖北省钟祥市九里回族乡民族大道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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