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注销登记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2-22 来源: 作者:市林业局
1、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个人:申请人身份证、婚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户口簿,未成年人需提供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人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
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书。
2、原林权证。
3、林地灭失的,提交林地灭失的证明材料;森林、林木灭失的,提交森林、林木灭失的证明文件。
4、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提交林地被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的证明材料。(林业局林地征占用材料)
5、承包经营权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提交承包经营人丧失承包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
6、承包经营权人放弃承包经营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书面文件;放弃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地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被查封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证明。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权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作出的决定书。
8、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及测绘资料,含不动产登记申请表等。
9、林业局林权权属确认表。
-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