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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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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2-27      来源: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     作者: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     

钟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

一、办理流程

申请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窗口受理→审查资料领导签发审批意见制证窗口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湖北省实施

5、《湖北省实施排污许可证暂行办法》。

三、受理条件

1、有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2、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3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新、扩、改建项目)。

4、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

5、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6、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7、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

8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排污者,已按照国家的标准、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9、依法缴纳排污费。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

2、环境监察部门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表》或排放污染物申报变更登记资料。

3、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近一年监测报告(国控、省控企业需提供四个季度的监测报告)。

4、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验收意见或环境监察部门出具的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证明材料。

5、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须提供环评审批文件、环保部门核发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批复文件及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材料(含验收监测报告)。

6、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需要提供的生产经营的合法资质。

7、非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须提供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

8、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除按上述要求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向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的排污者营业执照、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9、相关证明材料:

(1)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和技术人员配备情况(设施委托运行的,需提交运行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的配备、维护情况。

五、审批时限

12个工作日(不含需要提供补正材料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724-69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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