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2-27 来源: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 作者: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
钟祥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审批
一、办理流程
建设单位试生产期满后向环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现场监测→提交相关材料与验收申请→窗口受理→组织验收,形成验收意见→按验收意见修改报告和进行整改(合格)→窗口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第十三号令)第五条。
三、受理条件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四、申报材料
1、竣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书面申请(加盖公章或法人代表签字,一式一份);
2、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批复复印件(一式二份);
3、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并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须提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并附监测报告(一式4份,电子版1份);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五、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均不含修改报告或整改的时间)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电话
0724-69016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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