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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转化优惠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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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7-03      来源:     作者:马玉祥     

 

一、国家、省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

国家鼓励设立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并享受以下支持政策,以调动创新主体积极性。

  1、自主决定转移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需审批或备案;鼓励优先向中小微企业转移成果;支持设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2、成果转移收入全部留归单位,主要用于奖励科技人员和开展科研、成果转化等工作。科技成果转移和交易价格要按程序公示。

3、通过转让或许可取得的净收入及作价投资获得的股份或出资比例,应提取不低于50%用于奖励,对研发和成果转化作出主要贡献人员的奖励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

4、科技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在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或在3年(省规定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开展成果转化。离岗创业期间,科技人员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鼓励企业采取股权奖励、股票期权、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人员实施成果转化。

鼓励和支持“两院”院士、“千人计划”、“973”和“863”首席专家、“长江学者”、“楚天学者”、省“百人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及其创新团队在鄂转化科技成果或科技创业,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予以支持。

  5、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6、引导社会资本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整合现有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和“天使基金”为科技型企业成果转化提供融资服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机制。

7、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加快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支持中介服务机构(个人)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活动。

 8、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创业,创业实践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创业之后可重返原校完成学业。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零房租”大学生创业专区,省科技、教育、人社部门每年遴选一批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给予支持。

    9、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评价机制。将科技成果转化率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高校、院所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并与财政投入挂钩;高校、院所高级技术职称评聘,参与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人员必须占有一定比例;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重要指标纳入科技人员考评体系,对在技术转移、科技成果转化中贡献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二、钟祥市关于推进成果转化优惠政策规定

1、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支持,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自主实施转化转让,转化转让收益的90%以上归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所有。

2、对企业通过研发公共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成果的,按照实际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成功转化的,3年内按照对地方财政贡献的10%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补助。对有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创新创业领军人物和优秀创新团队,给予10万元奖励,并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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