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注销审批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4-13 来源: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矿管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2)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审批范围和条件:
1、资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2、履行了采矿权人的法定义务;
3、关闭矿山报告及相关资料经有关部门批准;
4、闭坑地质报告经审查批准。
5、完成相关资料汇交工作。
6、完成了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并缴清了相关费用。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申报资料:
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
2.矿区范围及矿山开采现状与实测图;
3.关闭矿山报告(说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储量消耗与报销情况、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以及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完成情况);
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批准文件;矿山矿产资源储量残留登记资料;
5.有关地质资料、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资料的汇交证明;
6.采矿权人法定义务履行情况证明材料;
7.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闭坑阶段、土地复垦等方面检查验收意见及批准文件;缴纳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证明;
8.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9.政府关闭矿山的文件;已完成采矿权有偿化处置的,提交采矿权出让合同、缴纳采矿权价款凭证(复印件)。
办理流程:受理(1日)-审查(6日)-决定(4日)-办结(1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钟祥市石城大道东端(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724-63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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