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7-04-13 来源: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矿管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审批范围和条件:
1、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2、符合《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六条的规定;①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②采矿权属无争议;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山地质环境备用金、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④国有(集体)矿山企业征得了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3、依法履行了采矿权人的其他义务,无违法违规行为或已查处结案;
4、转让合同符合规定要求;
5、受让人符合开采矿产资源的资质条件;
6、经协议出让的采矿权一般不得转让
7、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资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及报件目录;
2.申请报告(说明转让原因、税费缴纳情况和矿山现状);
3.转让人和受让人签订的采矿权转让合同;属于国有矿山企业的,应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应附所在集体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矿区范围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5.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
6.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证明材料(原始凭证扫描件或复印件,其中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为财政部监制专用票据);采矿权价款属分期缴纳且未缴清的,应在转让合同中明确剩余采矿权价款的处置方案,受让人提交采矿权价款缴纳承诺书;
7.地质环境备用金缴存、返还和恢复治理协议;关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转让协议,明确转让前后备用金缴存情况;明确后期备用金缴存由谁承担;明确后期矿山治理由谁承担;明确矿山闭坑后备用金的返还主体。
8.转让申请人情况:
(1)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
(2)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承诺;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4)矿产资源开采情况的报告(加盖本企业公章)及能够反映矿山开采情况的资源储量报告评审备案文件;
(5)再次转让的,应附具原转让审批文件;
9.受让人情况:
(1)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股份组成说明;
(2)受让人资质和资金能力证明文件;
(3)受让人按照原备案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的承诺;
(4)受让人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的承诺。
办理流程:受理(1日)-审查(6日)-决定(4日)-办结(1日)
收费依据:不收费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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