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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新立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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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7-04-13      来源: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矿管科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审批范围和条件:

1、采矿权登记申请人为企业法人或个人独资企业;

2、已划定了矿区范围,并在有效预留期;

3、申请登记范围在批准划定矿区范围之内;

4、不属于暂停颁发采矿许可证的;

5、矿山设计服务年限和生产规模合理;

6、对共伴生矿产实行综合开发、综合利用、综合回收;

7、采矿权申请人具备必要的资质条件;

8、满足开采矿产资源在环保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9、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符合要求;

10、提交的资料齐全、符合要求;

11、符合开采矿产资源其他有关规定。

申报资料:
 

1.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及报件目录;采矿权申请范围坐标表(1980直角坐标)与埋桩定界材料;

2.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准文件(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批准文件、成交确认书、出让合同及价款发票);

3.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其认定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专家审查意见及耕地保护部门确认意见;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审批文件;

6.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7.企业法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受理时查验原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加盖本企业公章),以及公司股份构成说明材料;

8.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或矿业权设置方案的证明材料;缴纳采矿权价款的凭证(价款确认书、出让合同、缴款票据);煤炭矿山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采矿权人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的承诺函。

9.按照取得方式,还应提交如下资料:

1)探转采的,需提交有效期内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2)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协议出让采矿权的相关文件;

   3)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的,提交采矿权出让成交确认书;

 

办理流程:受理(1日)-审查(5日)-决定(5日)-办结(1日)

收费依据:鄂价费字〔1992〕251号、国务院241号令第9条、国务院241号令第10条、鄂政办发〔2003〕41号

收费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估价或招拍挂成交总价

法定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2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钟祥市石城大道东端(钟祥市国土资源局)

联系电话:0724-631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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