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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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5-31 来源:钟祥市物价局 作者:钟祥市物价局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无
填报单位:市物价局
职权编码 | 1142088101141863XMQT0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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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名称 |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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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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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 □行政备案 □√行政服务 □行政征用 □审核转报 □专项资金 □内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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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 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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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依据 | 【法律】《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主席令第92号公布) 第二十条第三款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法规】《湖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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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范围及条件 | 1.《湖北省定价目录》规定项目; 2.申请材料真实、规范、齐全,符合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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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 1.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的标准和理由; 2.申请制定或调整价格标准的成本测算材料; 3.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价格执行单位的有关情况; 5.价格执行影响评估材料;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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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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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不含成本监审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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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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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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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运行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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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职权定价则无受理阶段。 2.审核责任:承办工作人员和负责人应当审核申报材料,开展市场调查,收集有关数据,根据需要开展成本监审、组织价格听证或专家论证,拟定定价方案。 3.决定责任:经局价审会审定后,按时、按程序、按规定作出决定(不需要制定价格的,应在审议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议人)。 4.公告责任: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及时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收费单位按规定范围和标准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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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依据 | 1-1.《价格法》第二十五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1-2.参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1.《价格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2-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五条 制定价格应当依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八条 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1.《价格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4-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十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5.《湖北省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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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责边界 | 一、责任分工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二、相关依据 《价格法》 第二十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其中重要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按照规定经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地方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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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钟祥市物价局工业品及服务价格管理科、收费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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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724-4931893,钟祥市物价局工业品及服务价格管理科; 0724-4931892,钟祥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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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方式 | 0724-4931891,钟祥市郢中街办长寿路5号市物价局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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