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字体:大 中 小】发布时间: 2016-08-26 来源:bet28365 365 作者:市政府办 责任编辑:张林
钟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钟政发【2010】30号 钟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8日印发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含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其他依法行使职权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或者保存的信息。 市政府的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市政府自动化工作室;乡镇人民政府(含街办、开发区、管理区、农牧场、大型水库,下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机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三)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政府财政预算、决算以及执行预算、决算情况; (七)重大基本建设项目的名单、政府采购情况; (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国民教育、医疗、土地征收征用、房屋拆迁、扶贫、优抚、抢险、救济救灾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十)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政府信息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政府信息生成后的时间超出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档案移交年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到相应的档案馆查找有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由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交本机关主管领导人审核批准后,可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暂缓公开。暂缓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性质或者密级确定后,分别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三)市政府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机制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之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第十一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程序 (一)受理机构:为该行政机关指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可查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所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提出申请的方式包括: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信函或传真申请、特别程序。采用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处理: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2、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部门或单位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者单位的,应当告知联系方式;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能够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六条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无偿提供。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机关印章。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和其他联系方式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政府信息。 第四章 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 第十八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全面便民,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协调发布机制。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相关部门职责: 市政府办公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市国家保密局:负责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并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按照《条例》要求公开政府信息,不发生泄密情况。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涉及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和行政职权等相关政府信息的审核。 市人事局:负责组织《条例》学习培训和考试,并将《条例》培训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 市编办:负责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的机构设置、机构职能等相关信息的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的落实。 市物价局:负责公开信息涉及的收费项目、标准等内容的审核。 市档案局、文体局:负责设立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共查阅点,提供查阅点主要场所并配备人员和设备,为社会公众查询政府信息提供相关服务和方便。 市新闻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开发、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子网站栏目的技术设计和统一规范。 市广电局、新闻中心:负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宣传工作。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及市政府部门职责: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并负责本级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和政府信息发布和载体建设等工作。市政府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抓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和载体等方面建设。 第五章 保密审查机制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危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市监察局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对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乡镇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及时予以更改、补正。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开发、利用依法获得的政府信息,但不得歪曲、篡改原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经费列入单位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监察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监察局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的。 第七章 年度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一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行政机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政府工作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各自职责范围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内容并制定适用于本行政机关的实施方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医院以及水、电、气、公交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三十日后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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